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民终263号
本院2020年6月15日对王**与陕西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陕西江宇建设有限公司”补正为“陕西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周少英
审 判 员 贺晓华
审 判 员 董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海 鹰
书 记 员 朱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