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张刚),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一审诉讼标的为415600元,经庭审确定为1985480元;二审期间被申请人串通证人吴乐乐合谋侵吞申请人合法所得,确认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新证据,导致二审判决重复认定一审扣除过的20500元,属于重复计算;被申请人陕西江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1、撤销(2020)陕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二审重复认定的一审已扣除的20500元;3、判令被申请人陕西江宇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同意执行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劳务费总数215980元及已支付的20500元无异议,其认为二审出现的新证据证明已付款系重复计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陕西江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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