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钢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治国,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权,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福,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东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付,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忠延,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江,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祥,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君,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全,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俊清,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永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西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兆福,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瑞德,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支海,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贵,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宝存,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祯,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安,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良,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继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军,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尊财,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勇,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兆祥,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山,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国,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臣,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生,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恩清,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金,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永德,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政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元凯,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等35人诉讼代表人:曲良、舒尊财、郑兆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杰,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辰明,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刚,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涛,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淑娟(张俊涛妻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玲,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林业站,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
法定代表人:杨永忠,该林业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林业站,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林业站站长。
原审第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负责人:王振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军,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林业站、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林业站、***等35名劳务者、程志刚、张俊涛、李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发回重审。一、关于程序问题,一审诉讼对程志刚的送达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诉讼中,对程志刚的有关诉讼文书系通过向程志刚母亲留置送达,但一审卷宗中没有符合留置送达情形的记载或说明。重审时应依法确定程志刚的住所、同住成年家属等事实,依法选择正确的送达方式,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关于实体问题,***等35名农民工对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林业站、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林业站、程志刚、张俊涛、李玲提起诉讼,追索农民工工资,有关农民工工资事宜,《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重审时在查清具体欠付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关于其他问题,***等35人在一审法院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分别立案,但合并审理后仅以一个案号作出涉及35人的判决不当,重审时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9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史汉营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扬
代书记员 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