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人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22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路58号。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建行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恢1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