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葫执字第00087-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竹林路5段370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指挥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亦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才跃东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