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执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忠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负责人:***,该指挥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协商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未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杨家杖子支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本案尚欠本金71.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6386万元,债务标的总额117.1386万元全部执行。执行费1.4113万元由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亦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才跃东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