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坤(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坤(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1915号-1 原告: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体育馆道(**市塑料总厂院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8942925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寨沙河大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837082427。 法定代表人:NGKUANSEONG,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