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坤(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坤(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73号之二 申请人: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海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1915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