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3008号
原告:滨州市北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
法定代表人:苑荣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环城科技产业园吴桥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滨州市北海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易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北海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