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958号
原告:山西通达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任村东庄东巷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太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正阳街49号6层A17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通达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庭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所述作为被告业务经理的**和***负责和原告进行对接和代表被告处理业务一说,被告提出,该被告与**和***正因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并提供仲裁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该仲裁案件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本案依法应在该仲裁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