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1民初137号
原告:戴宝有,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戴宝有与被告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戴宝有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宝有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宝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戴宝有负担。
审判长夏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