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0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何占树,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双塔区。
何占树与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赔偿原告何占树各种经济损失245,043.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点一套,因该网点现存争议,申请人表示可先不对查封网点进行处理。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恩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