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1财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申请人: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50岁,住辽宁省朝阳县(朝阳宏业电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75200元到期未还,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朝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号为:PZDM201821130000000046)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朝阳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80000元。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支取、抵押等,如进行支取、抵押等须经本院允许。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自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