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组织机构代码7471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铁东,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铁东、**(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30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江
二0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