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

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等与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507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政府大院南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QPW7A4H。
法定代表人:沙宗兵,总经理。
申请人: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肥东县经开区金阳路与新安江路交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TLCEA5K。
经营者:刘勇,经理。
申请人:施道全,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环保社区亿联商贸城D1栋301、302、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JYY65D。
法定代表人:王学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24F。
法定代表人:蒋业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施道全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施道全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请求查封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施道全租赁给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钢管、扣件、钢管接头、油托、工字钢、槽钢等全部租赁物(详见送货清单),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施道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合肥兵顺架业有限公司、肥东县恒泰钢管租赁服务站、施道全租赁给被申请人重庆市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钢管、扣件、钢管接头、油托、工字钢、槽钢等全部租赁物(详见送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