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11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惠,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大金钟路明珠中街7、9明珠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25627142X。
原告***诉被告***、广州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警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