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9780号 原告:**编,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编与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编、被告敏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编与敏捷公司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编于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在敏捷公司工作,退休前工作地点为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17号敏捷珑玥府工地,任栋号长。但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敏捷公司未给**编缴纳社保,导致其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编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为此提起诉讼。 敏捷公司辩称:确认**编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与敏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敏捷公司系于1988年10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建筑业拆除等。 **编于2006年2月14日入职敏捷公司,2022年4月23日双方因**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编任职部门为土建工程部,在职期间先后在敏捷公司位于广州、中山、佛山的多个工程项目中担任施工员、栋号长等。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编的参保单位为广州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2009年3月至2022年4月的参保单位为敏捷公司。 另查明一,2006年2月14日,**编与敏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广东省内、或公司其他区域项目建筑综合用工”等。 另查明二,2022年7月1日,佛山市禅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佛禅劳人仲不字〔2022〕198号},载明:“你于2022年6月24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敏捷公司;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对劳动关系期间并无争议,因此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你与被申请人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你的仲裁申请”。 另查明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一、**编通过招聘方式入职敏捷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编与敏捷公司一直有续签合同。二、入职初期,敏捷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工资,后来才通过银行转账发工资。三、2006年2月14日至2007年12月,敏捷公司未为**编参加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且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编诉请主张确认其与敏捷公司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敏捷公司对**编诉请并无异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经审查,首先,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材料可知,在**编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编与敏捷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其次,工作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均可证实**编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与敏捷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关联,故可认定**编接受敏捷公司的管理且提供的劳动是敏捷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再次,证人及当事人关于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陈述一致,且后来敏捷公司亦为**编参加社会保险,可认定**编从事的是敏捷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编入职后至离职前与敏捷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编与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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