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14执89号
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215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根据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311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155.52元,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23元,支付仲裁费34311元,加倍支付暂计至2024年2月27***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12.08元。另需支付本案执行费259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385608.04元,已将执行费25996元上缴国库,2359612.04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化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结案。至此,(2024)粤14执89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