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14执47号 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裁字第6932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裁决,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浙江西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761448.03元及利息损失22843.44元;并承担仲裁费用2101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4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其中一账户内的存款815757.47元。本院已将其中的805304.47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10453元执行费上缴国库,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2024)粤14执4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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