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56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丽都新村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19632027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映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