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三商初字第680

 

原告:胡传武,男,19737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珠岙镇上胡村94号。

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环城南路芝兰桥东。

法定代表人:陈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9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传武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小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10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传武起诉称:2005728日,被告承包了位于三门县高枧乡方下洋的浙江尊华橡塑工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建造工程,因建设需要向原告购去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经结算至200612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45250元,并由被告的项目经理俞朝对出具了条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500元。

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货款用于工地事实,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传武货款人民币140892元。款限在20081230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则变更为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胡传武货款人民币145250元,并支付自2008922日起按月利率1%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原告胡传武在被告宁波市鄞州宁达建设有限公司违约后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3177.50元,由原告胡传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卢小挺

 

 

 

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何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