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867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
法定代表人:林韩,总经理。
被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第****用代码9133010073030361X9。
法定代表人:董佳尉。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