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733号
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Y5E400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荆同工业园区41号楼302。
经营者:邓雪松,男,1989年12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宜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
法定代表人:史某超。
被申请人:杨某锋,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有限公司、杨某锋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有限公司、杨某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有限公司、杨某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