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宜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19号

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Y5E400R,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荆同工业园区41号楼302。

经营者:邓雪松,男,1989年12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6944917M,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肖张墅村前肖160号。

法定代表人:史小超。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7日生,住宜兴市。

申请人新吴区词铭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词铭经营部)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词铭经营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词铭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