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市开发区富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保225号
关于申请人承德市开发区富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申请,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申请保全费:叁仟贰佰柒拾元整(3270元整)。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18余额43002.14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5月30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