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1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西路自编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3915XK。
法定代表人:贾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520B。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3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恢复执行申请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750824.4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3执恢1150号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二年,则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 升
书 记 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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