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鑫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97413506R。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智,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520B。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03民初8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一直协商未果,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区百里××办事处油田××社区××路××房产××套(产权证号为:2017南阳市不动产第00127**),宗地面积538410.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57.10平方米,本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且该公司正在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故该房产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愿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但需一定时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