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38738963。
法定代表人:张凤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宁宁,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520B。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03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以及利息共计550000元,诉讼费744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62445元。2、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200000元。3、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4、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62445元。5、本案执行费(8318元)由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如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笔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锐实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可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3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