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与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077号
原告: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公路湖桥工业园湖桥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俞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3998号飞渡路2099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第。
被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汇新城镇飞渡路209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第。
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1元,减半收取计14,920.50元,由原告苏州市巨力万向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娴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