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35号
原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汉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漠恩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