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1民初2253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564709。
被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