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13号之一
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366604X。
法定代表人:林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中原油田第七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7089360XN。
法定代表人:许振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5日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30元、保全费2570元,两项合计6300元,由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