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林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卓丹丹,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8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13.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曾 令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