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林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卓丹丹,该公司负责人。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8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61,57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利华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未在住所地经营,其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