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5682号
原告:***荣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郑超,董事长。
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魏治雷,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755元,由原告***荣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