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2民初443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西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瞿献朋,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广电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费维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