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188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瞿献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3864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