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7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77号
原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献朋,董事长。
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昆,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正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