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2207号
原告:正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西泉路与相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41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70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正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正光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