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6532,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863107532G,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中区司法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济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1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众志达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