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4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万通科技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济宁,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皇营村工业园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歌,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方全,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23号汇源大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工业园(嘉诚路北至南6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9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鸿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2812.5元,由上诉人济宁众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凯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仙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