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中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凤,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凤、杨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诉争的标的物出现两份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哪一份合同存在争议,对被上诉人给***所出具的《委托书》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同时对上诉人是否付清了被上诉人全部货款的事实也未查清。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廖巍
审判员周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