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航商贸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游民初字第2982号
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腾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俊腾,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中,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腾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腾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熊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