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799号
原告: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91809980G,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船山职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船山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9元,由原告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