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汤家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
法定代表人成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三路光谷联合科技城第D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TRP96P。
法定代表人郑少槐,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湖北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及违约金122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桢煜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