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25号13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5DAY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 法定代表人:成月。 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194元,合计诉讼费2688元,由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