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25号13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5DAY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
法定代表人:成月。
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194元,合计诉讼费2688元,由原告**复合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