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口。
负责人:单晓林。
被执行人: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
被执行人:上海龙东光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div>
被执行人:浙江经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政通路**iv>
被执行人:陈应光,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京,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顺福,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顺海,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顺柳,男,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顺相,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顺燕,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玉,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王哲旭,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东光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经纬集团有限公司、陈应光、王锋、王京、王顺福、王顺海、王顺柳、王顺相、王顺燕、王玉、王哲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3执2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夏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