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苍商初字第159号
原告: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1元,减半收取2670.5元,由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