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