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3民特1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845068138T。
负责人:沈加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1250893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开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经纬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环保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建行开发区支行称:2012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2000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以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600号之房产及国有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25334.74平方米;土地证号:***(2006)第5-174号,土地使用面积:39447.99平方米】为其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在2012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17000万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之后双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12月28日办理了上述房产、土地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温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22311号、温他项(2012)第5-29816号。
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先后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8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具体为:
2017年1月4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6F47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14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307%,即LPR利率加100.7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3月1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0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1695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4.8285%,即LPR利率加52.8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170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525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4.35%,即LPR利率加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17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499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4.35%,即LPR利率加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26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997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307%,即LPR利率加100.7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26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398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307%,即LPR利率加100.7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35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968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307%,即LPR利率加100.7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17年11月8日,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12302017F359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1697万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307%,即LPR利率加100.7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上述八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逾期的,对经纬环保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经纬环保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即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已按约发放贷款。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存在借款期限已届满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等情形,亦未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立即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故,申请:1、裁定对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600号之房产及国有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2006)第5-174号】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70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偿还经纬环保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八笔借款共计本金81651458.3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8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753426.59元,之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经纬环保公司答辩称:1、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所涉及的债权绝大多数未届清偿期,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更无权要求拍卖被申请人的抵押物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81651458.38元借款,其中到期的仅有二笔,共计金额人民币30811458.38元,其余债权均未到还款期限,被申请人抵押的债权绝大多数未届清偿期,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履行还款,更无权要求提前实现抵押物权;2、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错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陆续归还借款,截止到目前,剩余未还借款本金约为81100929.91元。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远高于实际数额,事实与请求明显不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能够成立;3、被申请人根据《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中共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办关于蒲州片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坐落于蒲州片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本公司列入政府收储计划。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建行经开区支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
申请费225029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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